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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2017-12-06 離婚後姓氏不利子女 可請求變更
未具名讀者問:
我妹兩年前離婚,目前獨自扶養一個六歲女兒,剛結婚時生活費都由妹妹負擔,她婆婆經常跟她要錢,也曾向我媽借錢,還擅自變賣她的首飾、盜領她的錢。
後來妹妹提出離婚,但男方不肯,數次強行帶走小孩,且公公還阻止小孩與妹妹通話,妹妹後答應男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,包括不得更改小孩的姓名,以及女方若改嫁小孩需歸還男方等。我想問,這在法律上成立嗎?妹妹可以要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教育費嗎?若真的想更改孩子姓名該如何做呢?
律師林敏澤答:
依來信所述,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「不得更改小孩姓名」及「女方若改嫁,小孩需歸男方」,似不違反公序良俗,在法律上應是有效的。
不受協議約束
不過,依照去年五月修改的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九條第五項新增規定,父母離婚者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。因此,如有前述情形,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,不受雙方先前約定拘束。
至於子女扶養費,《民法》規定應由父母共同負擔,實務上是依父母的經濟能力訂定分擔金額,如男方拒付,女方可用小孩名義向法院訴訟請求給付至二十歲的扶養及教育費。女方還可向男方請求返還離婚後已代墊的扶養及教育費。
- 律師 林敏澤